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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绩效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18年09月24日 13:02  发布人: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绩效审计工作,提高绩效审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绩效审计》和《山东师范大学内部审计规定》《山东师范大学绩效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绩效审计,是指依据有关法规和标准,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对被审计单位(项目)管理和使用资源的有效性以及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合规性进行检查评价的活动。

经济性,是指获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产品或者服务及其他成果时所耗费的资源最少;效率性,是指投入资源与产出成果之间的对比关系;效果性,是指管理目标的实现程度;合规性,是指对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

第三条绩效审计的目的是为充分发挥审计工作在审查评价、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等方面的职能,优化学校教育资源配置,促进学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发展目标的实现。

(一)对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被审计对象经济管理活动的目标相关性和实现既定政策目标、经济目标的程度及影响进行审计;

(三)对被审计对象经济管理活动的政策性遵循程度进行审计;

(四)对被审计对象经济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审计;

(五)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及整改要求;

(六)为学校各类资金的支出绩效提出审计评价意见。

第四条审计处依法独立开展绩效审计工作,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有关专业人员合作开展此项工作。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审计处负责全校绩效审计工作的监督核查。学校各职能部门具体承担分管业务绩效考核的职责,包括业务(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考核。

第六条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绩效审计单独立项,也可以作为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建设修缮工程审计和专项审计业务的重要内容。

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以及审计力量的可能性,确定绩效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选择和确定绩效审计对象时既可以针对部门的全部或部分经济业务,也可以针对特定项目和业务。主要遵循下列原则:

(一)重要性原则。所选项目对学校运转和发展影响较大、预算资金较多、社会和师生员工关注度较高、有群众反映和举报或校领导交办的项目。

(二)时效性原则。选择项目应围绕学校中心和重点目标任务,介入时机适当。

(三)增值性原则。所选项目在管理和效益上有改进的空间,审计成果的可利用程度较高。

(四)可实施性原则。选择项目应考虑审计项目的复杂程度、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审计实施的可操作性。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绩效审计主要内容是审查和评价财务预算执行、固定资产投资和对外投资、专项资金使用等业务活动。

(一)相关管理活动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

(二)相关管理活动的人、财、物、信息、技术等资源取得、配置和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恰当性和节约性;

(三)相关管理活动既定目标的适当性、相关性、可行性和实现程度,以及未能实现既定目标的情况及其原因;

(四)立项、完成、验收、运行、管理等主要业务活动的效率;

(五)计划、决策、指挥、控制及协调等主要管理活动的效率;

(六)管理活动预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实现情况;

(七)为评价、报告和监督部门所属业务或者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而建立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及其运行的有效性;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预算执行绩效审计内容。

(一)审查预算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分析偏差及原因;

(二)分析评价预算支出效益、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三)审查预算单位的绩效管理措施及执行效果;

(四)评价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考核情况;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条固定资产投资绩效审计分为建设工程投资绩效审计和仪器设备投资绩效审计。

(一)建设工程投资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立项情况。审查建设工程投资立项的审批程序和手续,分析投资决策程序和结果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效益性;

2.项目实施情况。审查项目施工、设备、建材等的采购招标程序,分析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造价控制、投资计划和资金划拨等情况,评价项目的建设、管理、使用、监理等单位沟通协调的有效程度;

3.项目运行效果。评价项目运行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评估项目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概算等立项文件所设定的预期目标。

(二)大型仪器设备投资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立项。审查仪器设备购置立项、采购招标、调试验收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相关手续是否完备;

2.管理制度。审查是否建立健全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及执行效果;

3.运行状况。分析仪器设备运行次数及开机时间等使用效率,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产生的作用和成果,评估其综合绩效是否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立项)书的目标。

第十一条对外投资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立项情况。审查项目决策程序的合规性,评价可行性研究的科学性;

(二)项目管理情况。审查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评价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活动的监督管理情况;

(三)项目投资效益。评价项目投资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是否存在因决策或操作失误而导致的损失和浪费问题。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审查资金预算安排及到位情况、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分析项目资金预算的合理性、拨付的及时性以及专款专用、跟踪监管的措施。重点审查专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截留、挪用及损失浪费情况;

(二)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主要审查项目立项、批复、实施、管理、完成、验收等情况,分析管理制度的健全情况及执行效果,评价项目实施程序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

(三)项目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分析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果性,评价项目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在评价项目经济效益时,兼顾评价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十三条绩效审计评价应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依据重要性、审计风险和审计成本,选择与审计对象、审计目标及审计评价标准相适应的绩效审计方法以获取可靠、相关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除运用查阅、观察、咨询、抽样、函证、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等常规审计方法外,应当选择下列一种或几种审计方法获取评价结果的审计证据:

(一)公众评价法,即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获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证据信息,评价目标实现程度的方法。

(二)目标成果法,即根据实际产出成果评价被审计单位或者项目的目标是否实现,将产出成果与事先确定的目标和需求进行对比,确定目标实现程度的方法;

(三)成本效益(效果)分析法,即通过分析成本和效益(效果)之间的关系,以每单位效益(效果)所消耗的成本来评价项目效益(效果)的方法;

(四)比较分析法,即通过分析、比较数据间的关系、趋势或者比率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

(五)数量分析法,即对经营管理活动相关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并运用抽样技术对抽样结果进行评价的方法;

(六)标杆法,即对经营管理活动状况进行观察和检查,通过与组织内外部相同或者相似经营管理活动的最佳实务进行比较的方法;

(七)专题讨论会,即通过召集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就经营管理活动特定项目或者业务的具体问题进行讨论的方法;

(八)调查法,即凭借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如访谈、问卷),对某种或者某几种现象、事实进行考察,通过对搜集到的各种资料进行分析处理,进而得出结论的方法;

(九)因素分析法,即查找产生影响的因素,并分析各个因素的影响方向和影响程度的方法;

(十)数据包络分析法,即以相对效率概念为基础,以凸分析和线性规划为工具,应用数学规划模型计算比较决策单元之间的相对效率,对评价对象做出评价的方法;

(十一)其他方法。

第十四条绩效审计评价应遵循重要性、客观性、准确性和谨慎性原则。

(一)重要性原则。在绩效分析的基础上,对影响绩效的重要问题进行评价;

(二)客观性原则。在审计查证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以审计评价标准为尺度,对相关事项做出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

(三)准确性原则。审计评价用语应表述准确,审计结论要有事实依据和材料支撑;

(四)谨慎性原则。审计评价应稳健严谨,对于审计范围之外、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性质难确定的事项不予评价。

第十五条按照科学性、客观性、先进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选择绩效审计评价标准。

(一)法定标准。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准则、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的标准;

(二)技术标准。主要包括国际标准、国家制定的行业技术标准;

(三)经济标准。主要包括经济指标、工作任务、历史最好水平、行业最好水平等;

(四)参考标准。主要包括预算、计划和合同规定的标准,公认的业务惯例和民意评价,被审计对象的管理制度、绩效目标、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专业机构和专家意见等。

第十六条绩效审计应围绕审计评价内容设置评价指标,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对实施周期较长的跨年度项目,可根据管理需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阶段性评价,主要对被审计项目的完成进度、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效益与预期目标的偏差情况等进行考核与评价。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绩效审计报告应当反映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的选择、确定及沟通过程等重要信息,包括必要的局限性分析。评价应当根据审计目标和审计证据作出,可以分为总体评价和分项评价。当审计风险较大,难以做出总体评价时,可以只做分项评价。

第十八条绩效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合法、合规性问题,除进行相应的审计处理外,还应当侧重从绩效的角度对问题进行定性,描述问题对绩效造成的影响、后果及严重程度。

第十九条绩效审计报告应当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上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兼顾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个体利益和组织整体利益,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学校校办企业绩效审计按照《山东师范大学校办企业绩效审计实施办法》执行。附属中小学绩效审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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